2008年11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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抢夺时使用暴力应按抢劫罪论处
余新兵

  案件回放:
  5月24日,开化人许某在开化大酒店附近发现一单身女士背一单包(内有现金3860元,手机、化妆品等物价值690元)经过,即尾随其后,趁其不注意,用手一把抓住了单肩包包带。黄女士发现后本能地紧抓包身,并大喊“有人抢包”,争抢过程中,黄女士被拖行了三四米,直至被拖倒在地,许某随即抢走了黄女士的单肩包。许某没跑多远,便被抓获归案。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,近日,该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了许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  检察官说法:
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,以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,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。司法实践中,还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:第一,如果是携带凶器抢夺的,则不管凶器是否使用,都必须按照抢劫罪论处;第二,抢劫罪是采取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,非法占有公私财物;抢夺罪是公然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财物,但是不采用上述强制方法。抢劫罪与抢夺罪的根本区别在于,抢劫罪的力是用在被害人的身上,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是无力反抗,是对人的暴力;抢夺罪的力是用有财物上,是针对物的作用力。本案中,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且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,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,依法构成抢劫罪。